各学院、各部门:
《宁波工程学院辅导员思政类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宁波工程学院辅导员思政类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 号)、《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 24 号)和《宁波工程学院辅导员管理办法》(宁工发〔2016〕104 号),进一步提高我校辅导员思想政治教育理论研究水平与实际工作能力,推进辅导员队伍专业化培养和职业化发展,做好课题规范管理,提高课题研究质量,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中所指项目是浙江省教育厅思政专项课题和学校高教研究课题(思政专项)等类型。
第二条 高校辅导员工作研究课题为应用性研究。课题研究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密结合我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实际,积极探索新思路、新途径、新方法,推出一批具有应用价值的研究成果,促进工作中实际问题的有效解决。
第三条 课题研究主要围绕高校辅导员的工作职责即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来开展,具体研究方向为:辅导员队伍专业化建设和职业化发展研究;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针对性、实效性研究;学生党团组织和班级建设研究;大学生学业指导研究;学生日常事务管理研究;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实效性研究;大学生网络思想政治教育模式创新研究;校园危机事件应对能力研究;大学生职业规划与就业指导研究,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学术竞赛、就业创业等文化活动研究和团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等团建创新研究,等等。
第四条 党委学工部负责组织课题的计划编制、立项、结项等工作,并对课题的实施进行检查指导。
第二章 申报与评审
第五条 课题主持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实际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的专兼职辅导员(含学生工作部、招生就业处、团委、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的工作人员,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等);2、必须是课题研究全过程的组织者、指导者和研究者,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研究工作。
第六条 课题申报时间与学校、省厅课题发布时间同步。坚持由低级别到高级别逐级申请项目的原则。优先考虑有研究成果的课题申报高级别项目。课题主持人须如实填写《宁波工程学院辅导员工作研究课题申报·评审书》,并报送学工部审查。
第七条 课题主持人同年只能申报一个课题,承担以往辅导员工作研究课题还未结题的,不能申报新课题。课题组成员一般不超过5人,鼓励吸收学生作为课题组成员。
第八条 课题的评审立项,坚持个人申请,学院推荐,专家评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优先支持以问题为导向、与实际工作结合紧密的应用性研究及具有前瞻性的课题,择优立项。
第三章课题管理和结题验收
第九条 学工部要加强对课题申报工作的组织和指导,确保申报质量。对批准立项的研究课题,学校、学院应提供必要的研究条件和给予一定经费资助,课题经费资助标准以课题发文通知为准。课题经费开支范围、报销程序、审计与监督等按照《宁波工程学院校级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浙江省教育厅课题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课题完成后,均需进行验收和结题,履行必要的结题手续,结题程序和上报材料具体参照申报课题的通知发文执行。课题经费在课题结题后一次性拨付,未通过验收结题的不予拨付经费。
第十一条 实行课题主持人责任制。课题执行中凡涉及课题研究方向、计划进度等内容的重要变动,由学工部审批。项目需延期结题的,要在结题期前1个月提出申请,可申请延期1次 ,且申请延长的期限不超过1年,延长1年后还未结题,终止其课题研究,并且该课题主持人2年内不能再申请同类别的课题。课题主持人必须严格执行宁波工程学院科研管理规定,对无故违反规定的课题主持人,将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终止其项目研究,3年内不受理该主持人提出的课题申请。
第十二条 课题形成的研究报告、论文著作等产权属于宁波工程学院,须标注“宁波工程学院辅导员工作研究专项课题资助”字样和课题立项编号。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宁波工程学院党委学工部负责解释。
宁波工程学院党委学工部
2017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