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为了及时准确地了解我校学生家庭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使我校下一学年的帮困助学工作能够顺利进行,现将2019-2020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定档次
认定分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和家庭经济一般困难两档。
学生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1.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复核合格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或《城区社会扶助证》家庭的学生;
2.持有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发的《烈士证明书》或《烈士遗属优待证》的军烈属或重点优抚对象子女;
3.民政部门认定的困境儿童和孤儿;
4.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学生;
5.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
6.持有扶贫部门核发的、且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建有电子信息档案《扶贫手册》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学生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
1.学生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00%以下;
2.因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造成人身重大伤害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3.学生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需承担大额医疗费用而导致经济困难的;
4.家庭直系亲属中有两个及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5.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的农村且无稳定经济收入的家庭;
6.其他情形导致经济困难并经有关部门确认,最终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定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学生未提出或未按规定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或学生提供相关信息不真实的;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上一学年被处分的;
3.购买高档电子产品、高档时装、高档化妆品等高消费行为的;
4.有月伙食消费明显超高,或经常在校外用餐消费等铺张浪费的行为,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电子游戏厅的;
5.擅自在外租房的;
6.直接或间接利用资助费用进行股票、基金等风险投资的;
7.家庭因建购房、购车、结婚等原因而欠债的;
8.无故拖欠学费的;
9.有抽烟、酗酒、赌博等不良生活习惯的;
10.其他学校认为要取消资助资格的情况。
二、认定程序
1.个人申请。学生自愿如实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A4纸打印),并准备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将所有材料上交至各学院学工办。
2.学院认定。各学院以分管领导为组长,以辅导员、班主任为认定工作主要责任主体,成立学院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学院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由年级辅导员牵头,成立年级认定工作组;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班委、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年级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对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核实,初步提出本年级(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时不得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3.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汇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并进行核准,建立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因特殊临时困难需要得到资助的学生可申请补认定,所在学院初审后报学生处审核,审核通过可编入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册,之后方可申请各类资助。
各学院汇总认定信息后,形成《宁波工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信息汇总表》,经分管领导签名并加盖学院公章后于2019年9月20日之前统一报学生处备案,电子名册通过数字宁工邮箱发学生处。
注:《宁波工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信息汇总表》将作为下一学年学生各类帮困资助的重要依据,请各学院认真核实学生填报的信息,做到信息完整、准确、详尽,填写规范。如填写不符合要求,将导致学生信息无法导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系统。如学生提供虚假材料或刻意瞒报、漏保曾受助情况,一经查实,学校将视情况取消受助资格,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报送信用管理部门。
联系人:孟祥辉,联系电话:87616065。
附件:
1.《宁波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2.《宁波工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信息汇总表》
宁波工程学院学生处
2019年8月13日